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因在超市買來的某天然礦中谷餐飲設備物質蘇打水在外包裝標簽中未標示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消費者強某一紙訴狀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該超市退還強某貨款20元,並支付強某賠償金100元。
  2013年10月8日,強某在重慶某生活超市購買了某天然礦物質蘇打水2瓶,單價10元,共計20元。之後,強某發現其聲稱含豐富礦物質,但並未按國家相關規定標註含量和營養素參考值,含量遠遠低於富含的標準,且營養成分表中的字高小於1.8毫米。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該超市賠償貨款20元,並支付五倍賠償金10婚禮顧問費用0元。
  法院審理查明,該蘇打水產品外包裝上標示有:“某天然礦物質蘇打水,選水苛刻,均選用富含人體生理所需鉀、鈉、鈣、鎂、偏硅酸等含多種礦物質的地下岩層寶貴水資源”。標示的天然礦物質含量(mg/l)為:鉀0.5-1、鈉40-60、鈣60-100、鎂20-30、偏硅酸≥25、鋰≤0.2、鍶≤0.2、鋅≤0.2、碳水化合物0萬利多製冰機。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了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的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字體高度為1毫米。但未標示其他礦物質的營養素參考值。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婚禮道具標簽通則》第2.2規定,營養素是指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第2.4規定,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第2.7規定,營養聲稱系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第4.2規定,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
  本案中,該超市銷售的某天然礦物質蘇打水在外包裝上所標示的,“某天然礦物質蘇打水,選水苛刻,均選用富含人體生理所需鉀、鈉、鈣、鎂、偏硅酸等含多種礦物質的地下岩層寶貴水資源”屬於營養含量聲稱。但在其外包裝標簽中的天然礦物質含量表和營養成分表中,均未標示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違法了食品安全標準中必須西裝外套標明事項的規定。該超市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標示不當的商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強某購買的食品,屬於可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並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之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原標題:蘇打水營養素標示不全 消費者狀告超市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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